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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分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警察大學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結業。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科員以上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