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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6 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外,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符合下表之規定。
┌─────────┬─────┬───────┐
│ 水量(m³) │ 出水量 │採水口數(個)│
│ │(1/min)│ │
├─────────┼─────┼───────┤
│四十未滿 │一千一百 │ 一 │
├─────────┼─────┼───────┤
│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二千二百 │ 二 │
│滿 │ │ │
├─────────┼─────┼───────┤
│一百二十以上 │三千三百 │ 三 │
└─────────┴─────┴───────┘
二、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方式之計算值以上: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5mH=h1+h2+15m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
四、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