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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186 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
規定外,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依下
列規定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符合下表之規定。
┌─────────┬─────┬───────┐
│ 水量(m3) │ 出水量 │採水口數(個)│
│ │(1/min)│ │
├─────────┼─────┼───────┤
│四十未滿 │一千一百 │ 一 │
├─────────┼─────┼───────┤
│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二千二百 │ 二 │
│滿 │ │ │
├─────────┼─────┼───────┤
│一百二十以上 │三千三百 │ 三 │
└─────────┴─────┴───────┘
二、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方式之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5m
H=h1+h2+15m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
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
,不在此限。
四、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
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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