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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136 條
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
設置:
一、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
三、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
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