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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6 條
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
三、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