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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空氣管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四)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其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在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在六公尺以下。但依探測區域規模及形狀能有效探測火災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電偶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電偶應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規定:
┌───┬─────────┬─────────────┐
│建築物│探測區域樓地板面積│應設探測器數 │
│構造 │ │ │
├───┼─────────┼─────────────┤
│防火構│八十八平方公尺以下│至少四個 │
│造建築├─────────┼─────────────┤
│物 │超過八十八平方公尺│應設四個,每增加二十二平方│
│ │ │公尺(包括未滿),增設一個│
│ │ │。 │
├───┼─────────┼─────────────┤
│其他建│七十二平方公尺以下│至少四個 │
│築物 ├─────────┼─────────────┤
│ │超過七十二平方公尺│應設四個,每增加十八平方公│
│ │ │尺(包括未滿),增設一個。│
└───┴─────────┴─────────────┘
(三)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熱電偶數,在二十個以下。
三、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半導體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二個。但裝置面高度未滿八公尺時,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
│裝置面│建築物之構造 │探測器種類及有效探測範圍(│
│高度 │ │平方公尺) │
│ │ ├──────┬──────┤
│ │ │一種 │二種 │
├───┼─────────┼──────┼──────┤
│未滿八│防火構造建築物 │65 │36 │
│公尺 ├─────────┼──────┼──────┤
│ │他建築物 │40 │23 │
├───┼─────────┼──────┼──────┤
│八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 │50 │– │
│以上未│ │ │ │
│滿十五├─────────┼──────┼──────┤
│公尺 │其他建築物 │30 │– │
└───┴─────────┴──────┴──────┘
(三)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感熱器數量,在二個以上十五個以下。
前項之檢出器應設於便於檢修處,且與裝置面不得傾斜五度以上。
定溫式線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探測器在各探測區域,使用第一種探測器時,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三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為四點五公尺)以內;使用第二種探測器時,裝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一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為三公尺)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