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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
二、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三、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字樣。
四、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場所。
五、每一具噴射瞄子之每分鐘藥劑放射量符合下表規定。
┌──────┬─────┬─────────┬─────┐
│滅火藥劑種類│第一種乾粉│第二種乾粉或第三種│第四種乾粉│
│ │ │乾粉 │ │
├──────┼─────┼─────────┼─────┤
│每分鐘放射量│45 │27 │18 │
│(㎏/min) │ │ │ │
└──────┴─────┴─────────┴─────┘
六、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之皮管、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一一一七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