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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 (抽) 查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對應分類列管之對象未依規定分類列管者。
二、未依規定時間實施檢 (抽) 查者。
三、執行檢 (抽) 查不實者。
四、執行檢 (抽) 查時未依規定填寫查記卡及記錄者。
五、通知限期改善,未依規定時日實施複查者。
六、督導人員督導不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