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及港區消防機構督導人員,依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對各類
埸所消防安全設備實施抽查,應依左列規定:
一、消防警察分 (小) 隊主管,每月應抽查十五處。
二、消防警察 (中) 隊業務主辦人員,每月應抽查十處。
三、消防警察 (中) 隊長、副 (中) 隊長,每月應抽查五處。
四、消防警察大隊長、副大隊長、業務組長及主辦人員,每月應不定期抽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