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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檢 (抽) 查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執行檢 (抽) 查不實,情節重大者。
二、無特殊原因,未依規定次數實施檢 (抽) 查達半數以上者。
三、執行檢 (抽) 查態度惡劣,產生不良影響者。
四、對檢 (抽) 查結果不符規定,未依規定處理或限期改善,預隨未依規
複查,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