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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二)個別認可重新抽樣試驗費為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五萬二千三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九百只為準;未滿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