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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