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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
理時,應提供相關災情資訊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及機具需求等申請事項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時,無法支援之特種機具、重型機械、資材等
,由申請機關負責調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