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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國軍支援災處理,在中央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申請;在
地方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向所在地團管部司令部申請。
前項申請以書面為之,緊急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先行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