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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該管政府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該管政府機關按徵用時其使用程度,準用第三條或前條徵購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