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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施放人員應暫時停止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為止:
一、施放前,發現安全防護措施不足或不符合許可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與施放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
三、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
四、大雨、雷電等天候不良狀況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足以影響施放安全。
五、現場或附近發生火災、天災等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生危險。
六、其他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