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六月三日增訂之第 12-1~1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就前條檢附文件進行審查。
二、實體檢驗:至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之儲存場所進行抽樣檢驗,其抽樣檢驗依國家標準九○四二之規定取樣,取樣之檢驗方法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辦理實體檢驗之抽樣合格判定基準表及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實體檢驗之各項缺點判定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