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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使用執照及工廠登記證之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