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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開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一、訓練業務計畫書:
(一)辦理訓練之課程計畫及時數。
(二)辦理訓練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聘請之講師人員名冊、學、經歷及授課同意書;其為現職公務人員者,應檢附其服務機關書面同意文件。
(四)訓練場所使用執照。場地為租借者,應檢附其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書。
(五)訓練場所之設備器具、課桌椅、盥洗設施及其他教學設備清冊。
(六)訓練場所消防及避難設施等平面配置圖。
(七)授課教材。
二、訓練經費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