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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輸入或販賣之高空煙火,應儲放於合格之儲存場所。
高空煙火輸入或販賣之種類及數量,由儲存場所當地主管機關負責查核,
並將查核結果副知施放場所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