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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許可輸入高空煙火:
一、辦理高空煙火施放之政府機關。
二、為節慶、觀光或民俗等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高空
煙火施放之個人或團體。
三、因研究發展或教學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大專校院
、學術研究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