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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輸入或販賣高空煙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本條例相關法令之行為。
二、申請所附文件經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三、違反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
四、主動申請廢止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