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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取得輸入或販賣高空煙火之許可者,原用途有變更時,應檢附原許可文件
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用途。
前項變更後之用途,以第二條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