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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曬藥場曬藥架之材料應為木質或竹質,並以竹釘或籐條固定之,使用鐵釘者,應不得外露;曬藥盤之材料應為木質、竹質或其他不發火材料。曝曬時應保持曝曬物品之穩定,以免發生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