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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工作場所之區別及建築物使用目的如下表:
┌─────┬────────────────────────┐
│工作場所之│建 築 物 使 用 目 的│
│區別 │ │
├─┬───┼────────────────────────┤
│有│作業區│壓藥室、填土室、鑽孔室、繽炮室、配藥室、裝藥室、│
│火│ │篩藥室、造粒室、成型間、插線間、包裝間(包括貼商│
│藥│ │標)等作業室,曬藥場及其他有火藥之作業區(如有必│
│區│ │要可置廁所)。 │
│ ├───┼────────────────────────┤
│ │庫儲區│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 │
├─┴───┼────────────────────────┤
│無火藥區 │警衛室、會客室、辦公室、休息室(吸菸室)、飯廳、│
│ │廁所、廚房、宿舍、浴室、機械修理間、無火藥類倉庫│
│ │、無火藥填土室、紙筒製作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