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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配藥、篩藥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藥依一定程序,先混合還原劑,再加氧化劑;氧化劑、還原劑不得同時混合為之。
二、篩藥作業時,以個別篩網分別過篩氧化劑、還原劑。
三、加入鋁粉等金屬粉末時,以酒精少許濕潤或以表面處理,以防範反應生熱,在雨天及高濕度狀況下,應特別注意防範意外事件。
四、配製赤磷敏感藥劑,先以水或丙酮濕潤,再與氯酸鉀混合。
五、配成之濕赤磷劑,裝入不易使其乾燥之容器。
六、配製含赤磷後之配藥室,立即以水沖洗清淨。
七、未完全乾燥之火球藥粒,不得裝填,應放置於通風處,含有鋁鎂等金屬粉末之配合劑不得堆積存放。
八、配製赤磷藥劑須使用專用配藥室,工作人員之防護衣、鞋、襪、手套、容器及工具,均限於該室使用,不得與其他作業混合或交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