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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搬運應以四輪手推車為主,成品或半成品均應盛於木質、竹質、紙箱或塑膠盤中;搬運時,應輕舉輕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