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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審查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防焰標示:
一、申請書。
二、營業概要說明書。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出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但防焰物品及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免予檢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認證作業程序、防焰標示核發、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及指定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