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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19~26 條、第 27 條第 2、3 項等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採電子連署者,其連署人名冊以電磁紀錄方式提出。
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以其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連署人名冊併採書面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議人之領銜人應一併提出連署人名冊書面及電磁紀錄。
採電子補提者,適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