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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19~26 條、第 27 條第 2、3 項等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罷免案連署人進行電子連署時,應於電子連署系統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應以憑證為之。
電子連署系統應即時介接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對連署人戶籍登記資料是否設籍於被罷免人原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