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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19~26 條、第 27 條第 2、3 項等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戶政機關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後,應填具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並將刪除之提議人、連署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不符事由列冊,連同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資料,函復主辦選舉委員會。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將刪除之提議人、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併同前項彙整後之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
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查對結果不足法定人數不予受理或宣告不成立時,應將前項刪除之提議人、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法定人數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補提時,亦同。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罷免案提議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罷免案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如附式七至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