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理由書用詞語法,應依第三條至第四條規定及其屬創制案或複決案性質分別準用第五條至第六條規定,其所持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法律創制案主文應就所欲創制之法律內容作總括式摘要,並於理由書中敘明立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