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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設一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