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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但總統、副總統選舉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直轄市、縣(市)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定各該直轄市、縣(市)之投開票日期;全國有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投開票日期。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或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各該投開票所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或其中一種公職人員選舉,經依第三條或前項規定改定投開票日期時,同一投開票所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之投開票日期,由各該主管選舉委員會配合一併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