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者,經當場發現,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之妨害投票正確未遂及第一百四十七條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將該選舉權人或冒領人予以留置,聯絡當地警察分局派員處理,另通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