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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許可募集經費者,應設立收支帳簿,由委任之會計師按日逐筆記載募集經費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實物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收支結算申報表。
收支帳簿之記載依下列規定:
一、應自收支事項發生之日起登帳,並依序逐日記載。
二、收入之捐贈人與支出之經手人應於摘要欄載明其姓名。但無法得知捐贈人本名之捐贈,得以無名氏入帳,並應註明捐贈之時間及地點。
三、帳簿之記載,除數字用阿拉伯字外,文字應以中文為之。
四、收受超過價值新臺幣二千元之實物捐贈,應記載其品名、數量及其折算價格,並載明捐贈人之姓名。
五、支出費用應逐項取得憑據或證明文件,並應依支出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前項帳簿之記載,必要時得自行設置分類帳或備查簿。
收支結算申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政黨或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募集活動收入。
(五)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宣傳支出。
(二)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三)租用辦事處支出。
(四)集會支出。
(五)交通旅運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詳細資料,包括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