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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每一公民投票案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應辦理五場,各場次正方及反方代表如下:
一、依本法第九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二、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行政院代表正方,持不同意意見之立法院黨團共同代表反方,如無持不同意意見之立法院黨團時,以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為反方代表。其代表人選由反對意見者協商決定之,協商不成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正方、反方各推薦一至五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其中應有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或反對意見者,如無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或反對意見者,不在此限。
正方、反方應依本會所定分配名額及方式推薦人選,逾期未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其時間得由本會作為宣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