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連署書件後,應予查核,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於選舉公告日,未滿二十歲者。
二、同一連署人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者。
三、連署人未填具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者。
四、連署人未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者。
五、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六、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七、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八、不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所印製之名冊及切結書連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