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