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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時,應繳交保證金。其保證金依推薦區域暨山胞選
舉候選人人數計算,每推薦一人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錄影帶送審時繳交,並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會
信用部簽發之本票為限。
第一項之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發還。但政黨推薦之區域及
山胞選舉候選人當選未達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