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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黨自製之錄影帶,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應通知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
仍有違反規定者,違反規定部分不予播出。
前項經通知修改之錄影帶,政黨僅得就違反規定部分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