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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在競選活
動期間,安排電視時段,供政黨從事競選宣傳。
前項電視時段委由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洽商臺灣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
中華電視公司分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