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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之設置,應由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提出罷免案之日起七日內,備具罷免辦事處登記書及罷免辦事人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罷免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送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核,逾期繳送或繳送期間截止時表件不全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
第一項登記書及名冊式樣如附式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