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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組或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