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應於投票開始半小時前到達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並應簽到簽退,在投票、開票未完畢前不得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