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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 15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發現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者,應通
知其所屬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其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請為急速之處分,
並送請檢察機關偵辦。
違法人員如為主任委員時,應報請上級選舉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