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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三組分設四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
項。
(二)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
會員聲明選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
研訂及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之選
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候選人之號
次抽籤事項。
(六)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
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之候選人得票數
彙計事項。
(八)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
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會員聲明選
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研訂及
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
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候選人之號次抽籤
事項。
(六)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辦政見
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之候選人得票數彙計事
項。
(八)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
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免之
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具有選舉
權會員選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會員名冊
式樣之研訂及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及立法委員職業團體選舉競
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五)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
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候選
人之號次抽籤事項。
(七)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候選
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八)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之候選人
得票數彙計事項。
(九)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候選
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
免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會員選擇行使選舉權及
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研訂及督導編造事
項。
(四)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
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發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
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六)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
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