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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一組分設四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選舉、罷免各項公告之綜合發布事項。
(三) 關於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區域及山胞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
訂事項。
(五) 關於選舉、罷免事務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六) 關於選務工作人員座談之辦理事項。
(七) 關於選舉、罷免工作檢討會之策劃辦理事項。
(八) 關於督導省 (市) 選舉委員會戰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九) 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 關於選舉、罷免實錄、叢書之編印及選舉法規資料之編譯事項。
(三) 關於選舉、罷免參考圖書資料之採購、索贈、登錄、整理、分類、
編目、製卡事項。
(四) 關於選舉、罷免參考圖書資料之陳列、典藏、管理、閱覽事項。
(五) 關於中外選舉資料之交換、優良選舉著作之獎助出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區域選舉名額之計算事項。
(四) 關於督導臺灣省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
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
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與臺灣省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
舉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與臺灣省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
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八)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山胞與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
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名額之計算事
項。
(三)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罷
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四)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大會區域選舉之公辦政
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候選人資
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