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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名號喇嘛及達喇嘛以上職任喇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身分,依第二
條前三款分別獎勵之:
一、著有大勛勞於國家者;
二、著有功績於地方者;
三、道行高深為多數徒眾及地方所崇信確有可徵者;
四、經典精通坐床教經三年以上成績卓著,或開會說法確得多數人之皈依
者;
五、領有多數廟宇廟產及徒眾達五百名,而管理有方者;
曾得前項獎勵,非經過三年後,不得再獎,但奉中央政府特獎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