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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喇嘛名號分左列各種;
一、呼圖克圖;
二、諾們汗;
三、班第達;
四、堪布;
五、綽爾濟。
喇嘛晉給名號,應依前項級次晉敘,不得超越其原有名號,除堪布外,應
以受自中央政府者為準,其受自前清者亦同。
喇嘛受至最高級名號無可晉給者,得以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酌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