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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喇嘛獎勵分左列各種:
一、晉給名號 (如呼圖克圖、諾們汗等名號。);
二、給予封號 (如禪師、法師等封號。);
三、加給字樣 (如輔國、闡化等字樣。);
四、職任喇嘛得以應陞之階級儘先敘用。 (職任喇嘛,如札薩克喇嘛、達
喇嘛之類。) ;
五、酌給獎金或獎品;
六、加銜;
七、記大功;
八、記功;
九、傳令嘉獎或題給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