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罰錢糧一年;
一、名號喇嘛容隱所管寺僧盜竊法物者。
二、私收班第者。
三、失察屬下喇嘛,對於婦女有猥褻行為者。
四、容留未經合法登記之喇嘛者。
五、借用上級制服或擅服金黃、明黃、大紅以外之服色者。
六、因公赴藏,私帶該處班第前來者。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並在外住宿者。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兩個月始銷假者。
前項第六款之處分,並責令其遇便將該班第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