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罰錢糧一年;
一、名號喇嘛容隱所管寺僧盜竊法物者。
二、私收班第者。
三、失察屬下喇嘛,對於婦女有猥褻行為者。
四、容留未經合法登記之喇嘛者。
五、借用上級制服或擅服金黃、明黃、大紅以外之服色者。
六、因公赴藏,私帶該處班第前來者。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並在外住宿者。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兩個月始銷假者。
前項第六款之處分,並責令其遇便將該班第送回原籍。